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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结果公告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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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 2026-01-27 454.01KB 业主:锦州市中心医院 关联招标: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结果公告
内容简介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名称: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编号:JH25-210700-05676采购单位:锦州市中心医院编制单位:锦州华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采购公告-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4-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21-第三章★服务需求-42-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44-第五章评审办法-45-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55-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1-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采购公告项目概况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1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5-210700-05676项目名称: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400,00000最高限价(%):100采购需求:施工准备阶段管理;施工全过程管理;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等。(具体详见服务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履行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本文件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具体权利义务及执行标准等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⑴截止报名结束前,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锦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2-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1月14日17时00分至2026年01月22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线上获取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1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六、开启时间:2026年01月2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九、其他补充事宜1、响应文件同时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电子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电子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电子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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